關于嚴厲打擊整治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并實行舉報獎勵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相關煙花爆竹事故教訓,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及銷售超標違禁產品等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含通過互聯網或微信經營)、郵寄、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不得未經許可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經發現非法生產、經營、郵寄、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將依法予以沒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二、非法從事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到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說明情況,協助調查,上繳非法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關部門將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三、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需要采購煙花爆竹時,應該到合法的零售店購買合法廠家生產的合格煙花爆竹產品,不得從非法渠道購買。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店不得采購、銷售非法生產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超標、違禁產品;零售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經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同時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和品種不得超過許可證核定儲量。未經許可,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批發、銷售煙花爆竹產品,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已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零售店,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地點實行一店一證、專店(柜)經營。嚴禁占道經營、流動經營、一證多點或擅自變更經營地點經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房屋、車輛、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活動,違者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鄉(鎮、街辦、場)、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發揮基層防線作用,一經發現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第一時間上報。對存在排查與監管不力等失職行為,將按照安全生產事前問責辦法追究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七、嚴禁各級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及村居(社區)干部參與、從事、縱容、包庇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將問題線索移交區紀委區監委查處。
八、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舉報、揭發非法生產、經營、郵寄、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的義務。相關部門對舉報信息嚴格保密,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對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的,依法嚴肅處理;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從嚴從重懲處。現設立舉報獎勵制度:
1.舉報范圍:在臨川區轄區范圍內,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以及將房屋、建筑物或車輛等租借給他人,為非法生產行為提供幫助和便利的單位和個人。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易燃易爆物品。
2.獎勵標準:舉報非法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一次性獎勵舉報人50元,視收繳煙花爆竹的數量,若舉報查處超過500件,獎勵金額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1000元;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窩點線索的,經查證屬實,涉嫌刑事犯罪的,一次性獎勵舉報人5000元;舉報人提供的信息應準確翔實,同一情形被多人舉報的,只獎勵首位舉報人。
3.不予獎勵情形:
(1)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無法查證的;
(2)檢舉的行為已被發現或正在查處的;
(3)同案人檢舉的;
(4)其他不予獎勵情況。
九、監督舉報電話。
臨川公安分局舉報電話:110
臨川區應急管理局舉報電話:0794-8469368
臨川區交通運輸局舉報電話:0794-7888216
臨川區市場監管局舉報電話:0794-8239933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臨川區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6年5月21日